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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控职工持有大型国企股权

时间:2008/6/19|

阅读量:1104|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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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6月19日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相关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中小国企,企业不得提供持股融资服务
  ⊙本报记者 马婧妤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无章可循的历史即将终结。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国企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稿指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稿表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也将受到严格控制。意见稿强调,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