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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不满12点退房规定状告宾馆

时间:2008/6/20|

阅读量:110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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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6月20日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惯例不是法律,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昨天,旅客王聪在宣武法院向宾馆“12点前退房”的惯例“叫板”,他要求被告广安门铁路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对此,宾馆表示拒绝。

  王聪是辽宁省沈阳人。今年3月17日下午4时,他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次日下午2时,他退房,结果被要求多支付半日房费74元。宾馆的理由是,他没有按规定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

  “这明显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理”,昨天,王聪在法庭控诉道,“我一共住了22个小时,不足24个小时,却要按一天半算房费。这明显不合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王聪要求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74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起诉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

  “谁说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出具的规范就是这么规定的。”法庭上,被告宾馆的代理律师显然不同意王聪的诉讼请求。他说,宾馆房价表上的“天”指的不是24小时,而是指“一夜”,因为宾馆的主要价值是过夜。此外,律师指出,王聪在入住时,已经在写有“过12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住房单上签字,这说明他对该项收费予以认可,因此应遵守与宾馆的约定。

  “签字不一定公平”,王聪当即提出反驳。他说,自己在签字时存在无奈和被迫,因为宾馆给他的住房单是已经写好的格式条款,他作为处于弱势的旅客只能签字,否则就无处住宿。

  此外,他认为中国饭店协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立法机关,其所出具的规范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只对宾馆这些会员有约束力,对客人没有。王聪认为,宾馆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经营利益考虑,在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支持的情况下,单方把“一天”定义为“一夜”,并单方定义宾馆的价值。“去宾馆不一定就是过夜,我觉得白天热,也会去宾馆吹空调洗澡呢”。

  昨天,原被告双方共辩论了约一个小时,因被告宾馆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据悉,该案被披露后,密云已有多家酒店将12时的全天收费门槛调整到1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