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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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通讯员 黄懿清 记者 范献丰
晚报讯 退休女教师冯某应邀返校参加学校活动,上厕所时被绊倒,右腿骨折,现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万余元。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部分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8万余元。
冯某称,她是学校退休教师。2007年1月16日下午约2点,她应学校邀请,返校参加活动。不料,上厕所时,因厕所门口地坪存在高低,又无警示标志,冯某被绊倒在地,右腿疼痛难忍,无法站立。
当时在场同事用校车将冯某送到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右腿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此,冯某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
学校辩称,冯某确返校参加活动,但当天学校未听说冯某在校摔倒,学校也未派车送冯某去医院。冯某是在骨折后的治疗过程中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无法确定冯某骨折是返校期间在学校厕所门口摔倒造成。由于冯某无证据证明受伤是在学校校内厕所门口,故不同意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为了证明是在学校的厕所门口摔倒,特邀请了两位退休老教师到庭作证。
法院认为,根据冯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病历记载,其称当天在学校摔倒受伤,法院予以认定。冯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疏忽大意而摔倒受伤,理应承担其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中的主要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厕所门口的地坪存在高低,未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足以造成对冯某的伤害。学校对于冯某现有的损害结果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