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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撞火车自杀 学校被判赔3万元

时间:2008/6/26|

阅读量:112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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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6月26日 贵州都市报
14岁少女撞火车自杀学校被判赔3万元
李妮生前照片

  金黔在线讯 贵定县一名14岁的在校学生在铁轨上自杀身亡,家长认为这与学校的教育方式有直接的关系,将学校告上法院(本报曾作报道)。6月24日,原告人李健夫妇从贵定县人民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贵定县第二中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花季少女惨烈结束生命

  李妮生前是贵定县第二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6日上午,上第三节课时,因李妮与另一同学兰某某发生过口角,并出手打了兰某某一巴掌。几天后,兰某某家长找到学校后,李妮等与其他3位同学一起被叫到学校政教处问话。

  政教处主任让与兰某某有纠纷的同学写下事发经过,并通知家长们下午到学校处理此事。

  中午放学时,李妮与同学唐某同行,并坚持要走铁路。不久开来一列火车,唐某拉李妮躲避,李妮不肯,在铁轨上站着不动,却用衣服将眼睛蒙起,列车呼啸而过,李妮被撞到路基外。当天中午1时,李妮永远闭上了她14岁的眼睛。

  学校没把捐款给家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妮去世后,学校借款5000元给李妮的父母办理后事。不久,贵定县第二中学以慰问李妮父母的名义,向全校师生公开募捐,但至今没有将募捐款交到李妮父母亲手中。事后,李妮的父母就女儿死亡的补偿问题多次与贵定县第二中学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2007年12月24日,贵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单位在处理该起学生事故时,没有关注学生的心理和思维动向,有过错的一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被告贵定县第二中学则认为,李妮撞火车致死,属自杀行为,在接受学校批评时,并没有受到体罚、威胁、侮辱,学校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学校存在疏忽大意

  2008年6月24日,李妮的父亲李健从贵定县人民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学校在处置该起学生打架事件时,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对该事件处置不当以及没有对有异常表现的学生进行有效的关注、观察和疏导,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该过错不是李妮之死的直接原因,但这些过错是李妮之死的诱发原因之一。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贵定县第二中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