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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与父母签劳务合同 期中考第一奖励百元

时间:2008/7/2|

阅读量:110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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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7月02日 扬子晚报

  小学四年级女学生几天前在与父母协商后,已成功“签”下了一份所谓的“劳务合同”,她的理由是“要用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并将简单的家务活、考试等项目单独列表,明码标价向父母收费。这一令人惊讶的举动尽管当时“感动”了父母,但还是令家长备感“困惑”:孩子这种超前的做法到底可不可取?

  女儿闹独立惊煞父母

  孩子的母亲柳女士近日通过网络,将前几天与女儿间发生的这件事一股脑儿说了出来。

  “那天晚饭后,正当我们一家三口准备外出散步时,女儿突然叫住了我们,说要开个‘家庭会’,会议由她主持。”这位母亲回忆道,女儿郑重地拿出一张信纸,在上面满满地写了好几条。“爸爸、妈妈,我已经长大了,自己的事应该自己做,也应该为爸爸、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了。但是我要在经济上独立,我要用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女儿当时还一本正经地说,“她现在是儿童,是祖国的花朵,父母不能无偿雇佣童工,应该正式签下雇佣合同。雇主是爸爸、妈妈,女儿自己则是雇员。”

  明码标价向父母收费

  根据这位母亲提供的合同内容,记者发现“合同”的一些条文真让人忍俊不禁。“每天帮爸妈按摩一次(就是捶后背),每星期10元;晚饭前负责拿碗筷,每星期10元;每晚负责洗自己的小袜子,每星期10元;小考得100分一次5元,月考得100分一次10元,期中、期末排全班第一奖励100元……”

  据柳女士描述,女儿还要求他们给她办张银行卡,工资每周日早上结算,并由爸妈陪同将钱存入卡内。“女儿说这钱是留作她上大学的学费,她要用自己的劳动供自己上大学。”柳女士夫妇二人当时真有点哭笑不得,不过仔细推敲一下,孩子的一些要求也不无道理,于是她和丈夫还是答应了。

  然而,面对孩子成人化的“奇思妙想”,她和丈夫现在却陷入困惑:这种做法真的可行吗?

  专家认为此举不可取

  江苏省技术师范学院副院长、心理教育研究所所长崔景贵教授认为,“合同”从表面上看,为鼓励孩子干些日常生活中力所能及的小事,家长给点物质上的奖励,并由此形成书面合同,用契约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似乎能培养孩子“言必行、行必果”的行为。但是,作为家庭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对家庭、对家庭成员有义务,孩子同样是,如果帮父母按摩都需要计费,这种做法明显欠妥。而且长此以往,很容易使孩子形成“享受别人的劳动是应该的,自己的付出是要收费的思维意识”,这样很不利于以后团队合作精神的培养。

  常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的杨老师认为,在国外,家长在孩子8岁时就开始训练他们的理财等能力,这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钱如何引导和管理,如果雇佣合同履行得好的话,可以让孩子的理财朝好的方向发展,但如果控制不好,很可能使孩子事事向钱看,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本报记者 张战斗 肖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