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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规定以色情语言骚扰女性属性骚扰

时间:2008/7/10|

阅读量:119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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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都市时报

  我省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意见,其中明确——

  用色情语言骚扰妇女也算性骚扰

  记者谭蓉 实习生速俊萍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担负起怎样的责任?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和社会权益应如何保障……在广泛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昨日,省妇联向社会公布形成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到省《实施意见》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妇联权益部。联系电话:0871-4145546;0871-4179310。

  明确“性骚扰”定义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凡是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妇女的行为,都将视为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对遭受性侵害的妇女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对遭受性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另外,学校、医疗机构应当对遭受性侵害导致意外怀孕的未成年少女提供必要的救助。

  设立妇女庇护场所

  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应当在基层派出所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案件受理点;接到有关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报警,应当及时出警,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调查取证;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立案侦查。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