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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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市中院与交警局联手实施电子布控监控该类车辆
以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的查封,绝大部分限于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的书面登记查封,仅能限制被执行人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登记。在执行过程中,常发生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将车辆隐匿、转移或低价售与不明真相的他人等情况。 根据《细则》规定,深圳法院执行部门在市公安局车管部门登记查封车辆时,只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要求协助扣留被查封车辆,交警局即通过将被查封车辆信息输入电脑自动识别系统,由覆盖全市各主要交通要道关口的先进电子布控措施,并配合各类日常执法措施对被查封车辆实施扣留。 这一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了交警的先进科技手段,大规模普遍适用的协助执行手段,具有辐射面广、查获率高、简便易行、威慑力大等明显优势,能够进一步提高被执行人拒绝法院执行的成本,《细则》同时还规定了公安车管部门可对被查封车辆行驶证件进行扣押,进一步加大了法院执行措施的威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