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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六年未执行

时间:2008/7/25|

阅读量:1135|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7月25日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7月25日电(实习生 叶娟 见习记者 古其铮)近日,浙江省诸暨市的应启江向中国新闻网记者反映,六年前他的妻子出了交通意外去世,法院当时判决肇事者赔款55853.14元,限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但是,六年过去了,应启江一家竟然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灾难从天而降

  今年77岁的应启江是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诸煌村(现并为诸阳村)农民。2002年4月26日,富阳的何来根持未经验审驾驶证驾驶朱建平的浙A.97357号BSP1510牌大中型拖拉机,由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富阳市,途径杭金线63km+800km诸暨市应店街镇诸煌村时,车辆失控,撞入路边其妻张水雅经营的小店,造成张水雅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诸煌村村民王小爱受伤。

  2002年8月应启江等人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8月22日,诸暨市人民法院(2002)诸刑初字第5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来根赔偿各项费用计55853.14元,被告人朱建平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年奔波讨款

  根据2002年8月的判决,这笔赔偿款应是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然而,六年来,应老汉一家为讨要赔偿款,一直在诸暨、富阳等地司法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至今仍分文未得。

  2003年3月,应启江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委托给富阳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富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3年8月19日做出(2003)富委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并同时制作一份(2003)富执证字第212号“债权凭证”。

  然而,此次执行仍然没有结果。2007年9月,应启江再次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通过富阳市司法局1234法律服务专线反映情况,恳请司法机关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目前家庭的实际困难,加强执行力度,尽快执行到一定数额的赔偿款。而最终希望依然落空。据应启江说,富阳市人民法院当时答复“当事人坐了牢,肚里有怨气,不愿拿出钱来”,“被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条件差,执行有难度”等等。

  于是,本该两月内实现的还款,拖了6年迟迟得不到兑现。法院的数次判决也成了空文。

  老汉再受打击

  六年前的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还清楚地写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有良”“本案被害人张水雅之子”,而如今这个名字已永远停留在了状纸上。

  应有良,应启江的三儿子,在这场持久的讨债事件尘埃未定之时,就因患癌症无钱医治于2007年去世。同样命运的还有应启江的大儿媳,因缺钱错过最佳医疗期在前一年去世。

  祸不单行,2007年,应启江的小儿媳任月英又被检查出患上直肠癌中期,通过向亲友邻居借钱,于2007年6月做了整肛切除术。手术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做了三个月化疗即被迫放弃。2008年初经医院复查诊断,发现癌细胞已扩散,急需再次住院治疗。而为了治病应启江一家已欠债10万多元。

赔款为何拖欠至今?

  2002年8月22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来根交通肇事罪成立,刑期两年半。而两个月限期过后55853.14元赔偿款却没了音讯。

  据应启江说“被告何来根出狱后一直在富阳做生意,经济收入稳定”。另一被告朱建平“一直从事农运车运输业务,有较好的经济来源”。如此一来,为何判决迟迟未能执行?

  记者就此问题致电富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工作人员在查找到该案件资料后称是否有经济来源需要提供财产证明。并称法院今年5月份开通了举报电话,对于这种情况一经举报,立即强制执行。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件为恢复案件现由童法官负责。

  但应启江的大儿子应培根说,财产证明他们是没法提供的,应该司法部门调查。关于举报电话他也没听说过。他说,去年9月已经申请再次执行,由该院童法官负责,但大半年过去了,法院一点回应也没有,人也找不到。按规定应该终止,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拨通富阳法院童法官办公室电话,对方称童法官不在,也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能来。第二次拨通电话后,对方语气很不耐烦,嚷了几句便挂断电话。第三次电话终于联系上了童法官,当问及此案,他说,他也是后来才接的这个案子。关于新开通的举报电话,他说,这是110制度,作应急之用,应启江的情况并不适用。

  那么,为何又迟迟没能执行?童法官说,被告家的情况他们调查过,他们是富阳农民,家庭条件不好。童称对于这个案子诸暨市人民法院仍有执行力。而应一家说,诸暨市人民法院他们已去过多次,而对方称此案已委托富阳方执行。

  对于应启江提出的强制执行,童说,需要很多条件。而如果被告不能还款,法院只能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人身拘留。或是由应家申请司法救助,但童又表示申请有一定难度。

  记者就此问题又咨询了泽大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曹律师认为,法院执行时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取证,由于被执行人身在农村取证有一定难度。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法院可先中止执行曹律师强调,对于该案如果未能全额执行,可能被执行人家境确实困难,但时隔六年分文未得,这就是法院工作是否到位的问题。

  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执行难”的情况,制定了新的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这样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应启江告诉本网记者,他已经多次要求法院帮助解决判决执行的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看来当地法院应该检查有没有尽责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