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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暑期打工摔伤致残获赔142万

时间:2008/7/29|

阅读量:125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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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7月29日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甘丽华 实习生 尹辉

  两年前的暑假,刚读完高二的李朝金跟随父亲来到武汉东西湖区一家建筑工地打工,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没想到一场大风刮来,李朝金从倒塌的脚手架上高高摔下,成为二级伤残。

  起初,建筑商只肯赔偿3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不成,2007年6月,李朝金将雇用他的广东某建筑公司武汉分公司告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经法医鉴定,李朝金有脑外伤后遗症及症状性癫痫,康复训练及并发症防治费用每年约需1万元。今年1月,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李朝金105万元,赔偿金额是以李朝金为农村户口标准计算的。

  李朝金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朝金虽为农业户口,但其长期住校读书,暑假期间随父到该建筑公司打工,离开农村居住生活已达1年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仅此一项,李朝金的赔偿金额就增加10万余元。最终二审判决赔偿142万余元。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暑假打工或者是勤工助学的在校生,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是暂时雇用劳务关系”。李朝金的代理律师、湖北弘正法律事务所维权部主任何大明律师解释道,“因为当时李朝金是一位在校的高二学生,没有脱离学校、进入社会,还不能取得合法的劳动者资格,所以法院无法认定其为工伤,但是李朝金和建筑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法院审判时是依据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何大明律师提醒,在校学生假期打工或者勤工助学时,要认真审核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要和单位签订临时的劳务合同,并注意安全生产,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丁建定认为,学生在暑假实习或勤工助学时,应尽量要求和用工单位鉴定用工协议。如没有用工合同,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