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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网上征性伴侣被判刑3个月

时间:2008/8/11|

阅读量:1256|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8月11日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8月11日消息 岛内32岁的刺青师傅“阿森”上网留言“征性伴侣”却换来3个月的徒刑,成为全台湾地区首件因征性伴侣遭判刑的案例。据台媒报道,该案将于本周五执行,表示不服的阿森则称不排除声请“大法官”解释。

  据报道,阿森家住台北市,与妻子离婚后,去年在岛内网站“UT网际空间”留言,提及“想找位单纯长期无压力的性伴侣,我1976年生身高172体重75至80期待认识你”。隔天,阿森就接到彰化县员林警分局电话,要求到案说明。他开车南下后,才知被列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被告。警察说,他在网上的留言是“猥亵文字”,只要坦白承认,罚个扫地、做义工之类的就没事了。

  阿森说,他不懂法律,就签名认错,上法庭时,他问检察官这案子会怎么判,检方也回答承认就没事,他就承认有上网留言,但否认想性交易,却还被判刑3个月,可以罚金1000元(新台币,下同)易科1天。阿森说,他“征性伴侣”的交友留言并非想买春,竟被判刑,他不知该怎么办,已拖过上诉期间,全案已确定,检察官要他在8月15日到案,他筹不出9万罚金,只好努力刺青赚钱,否则就只能坐牢了。

  据台媒指出,检警原认定阿森的“征性伴侣”留言是猥亵文字,检察官将他依散布猥亵文字罪起诉,但台北法院审理认为,这段留言不算猥亵,但有“暗示性交易”意涵,因此改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9条的“散布暗示性交易讯息罪”判他有罪。法官认为,只要散布讯息,使原本无性交易需求者因此讯息而产生性交易欲望者,即构成“散布暗示性交易讯息罪”,最重可判5年及并科100万罚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