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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 19岁女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还卖淫被批捕

时间:2008/8/14|

阅读量:1155|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8月14日  来源:四川新闻网  
   
        一女子涉嫌传播性病罪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称作刑事案处理利于遏制性病传播
    一女子明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进行卖淫。昨日,(成都)锦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将该女子批准逮捕,她将面临刑法的严厉惩处。据了解,这是四川首例对性病患者参与卖淫嫖娼活
动以传播性病罪批捕的案件。
    性病患者卖淫 刑拘
    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叫杨芳(化名),年仅19岁,从中江县老家来蓉。今年7月23日晚,杨芳和一青年男子,在锦江区琉璃场一旅馆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锦江警方当场挡获。
    警方本来是作为一般行政案件来办理,但在询问中,杨芳告诉民警,她患有性病。杨芳说,因身体出现异样,两个月前,她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说,她患有性病,并明确告诉杨芳“性病具有传染性”。后经过治疗,杨芳的性病一直没痊愈。
    “杨芳明明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还进行卖淫,性质比较严重。”第二天,警方将杨芳带到医院检查,确诊杨芳患有二期梅毒等性病。警方将此案正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将杨芳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
    遏制性病传播 批捕
    办案检察官说,尽管我国《刑法》第360条对传播性病罪一直有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以往对类似案例一般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对卖淫嫖娼者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了事,其中有取证难等多方面原因。
    此案报请锦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由于以前从没办理过传播性病案,该院非常重视。讨论认为,杨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犯罪。
    锦江区检察院对杨芳批捕后,警方目前还对杨芳进一步侦查。“上升到用刑罚来办理,有利于打击卖淫嫖娼行为、遏制性病传播。”检察官说,通过此案的批捕,对社会将产生震慑力。
  专家说法
    故意传播艾滋 算杀人
    昨日,记者采访几名检察官、刑事法官及刑法专家,大家一致提出,我国刑法对类似传播疾病的行为一直打击严厉,并有相关规定。
    专家称,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等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为了报复等因素而有意加害于他人,比如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传染性病造成他人身体损害,这种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患者患有艾滋病等目前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疾病,而故意传播给他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患者故意传播鼠疫、天花、“非典”、霍乱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受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黄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