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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养儿12年得知非亲生 起诉前妻获赔25万

时间:2008/8/20|

阅读量:1198|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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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8月20日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王悦)离异的张先生独自抚养了儿子12年后,发现孩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气愤之下,他将前妻赵女士和孩子生父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赵女士赔偿张先生25万元。

  张先生和赵女士1988年结婚。1994年,赵女士生下一子。两年后,他们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孩子归张先生抚养,赵女士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离婚后,张先生无论是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对儿子倍加疼爱,但随着孩子逐渐长大,他发现儿子越来越不像自己,于是心生疑虑。

  今年1月,张先生带着儿子到医院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自己居然不是孩子的生父。张先生无法承受打击,找到前妻。最终,前妻告诉他,孩子的生父其实是一名高姓男子。

  张先生认为,前妻赵女士长期以来隐瞒事实,她和高某给他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他起诉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他为抚养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医药费、教育费30.2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开庭时,赵女士说,她愿意依法承担责任,高某则没有发表意见。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赵女士在与张先生婚姻期间生育一子,后经鉴定该子与张先生不具有血缘关系。双方离婚后,该子由张先生抚养多年,赵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张先生的物质及精神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现有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为25万元。对于高某,现无证据证明他有过错,因此他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