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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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高大俊是一名油漆工,在南京溧水张兵家做工程。工程结束那天晚上,张兵请全体工人吃饭,席间高大俊喝了2两白酒,然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高大俊与一骑自行车的行人相撞,高大俊摔下摩托车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高大俊负全责。2008年1月,高大俊家人将张兵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54000元。
高大俊的家人认为,张兵作为雇主,在高大俊喝酒的情况下理应尽到注意义务,由于张兵没有阻止高大俊酒后骑摩托车,对高大俊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大俊在张兵家做油漆工,双方之间存在雇用关系,而高大俊的死亡是在雇用工作已经结束,并非在从事雇用活动期间。张兵作为房东,在家中工程完工后,适当招待工人,属情理之中,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高大俊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能否饮酒,酒后能否驾车,应具有完全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且他人也并未劝其过量饮酒。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文中人物为化名) (朱道海 曹存生 吉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