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清晰的反腐信号

时间:2008/8/27|

阅读量:1190|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8月27日   来源:工人日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开始在北京举行。据悉,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见8月25日新华社报道)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
合法的行为。现行《刑法》规定,当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社会上就出现了对这一规定的争议。
    一些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像一个“筐”,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里装。尤其奇怪的是,当前一些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得了“健忘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巨额财产,一句“记不清楚了”便统统打包,去接受“最多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如此一来,该罪名不仅愈来愈难发挥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处罚的‘救生圈’和‘护身符’”。一项旨在制裁贪腐行为的法律产生如此效果,显然应该修订。
    但法律的事,不能完全顺着情绪来——毕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有巨额财产并不能足够证明有犯罪行为,其更多是一种推断。其实,自此罪行设立之初,就颇有一些法律学者表示反对。有人认为违背了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来承担的规则,有人认为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更有人认为此罪的设立,很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伤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
    就是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舆论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陷入了两难。但任何法律的存在必然要以当时社会的基本情况为基础。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公众对反腐败有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这更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
    当然,这一法律条文也不是一提刑期就万事大吉。要想避免操作起来沦为“筐”的结局,仍然需要不断研究和细化。比如,司法机关要盯紧贪污受贿犯罪背后的犯罪,如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等,以程序正义防范有图谋地将腐败所得装到这个“筐”里。这些真知灼见都应该经过严格论证,通过适当的途径最大程度地反映到法律当中——毕竟,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不断的探索修改中完善的,重要的是,不能放弃不断完善的尝试与决心。(毕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