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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女子状告医院1年未查出胃癌获赔11万元

时间:2008/8/30|

阅读量:119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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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8月30日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顾建国

  因胃部不适,朱女士一年多来10余次在一家医院就诊,医生每次仅给予口服药治疗,不作进一步检查。后来朱女士到另一家医院医治,被查出患上胃癌。朱女士以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其中40%的金额。昨天,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

  药方频开病情反加重

  2006年2月7日,年逾六旬的朱女士因“上腹痛,反酸一年余,近又发,并发现糖尿病”至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出口服药健胃愈疡片等治疗。之后一直到2007年3月9日期间,朱女士先后12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每次都给予口服药治疗,未对朱女士的病情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断。而朱女士病情不但未有好转反而更为加重。

  2007年3月12日,对该医院治疗失去信心的朱女士到上海同济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胃窦小弯侧近前壁”印戒细胞癌。

  “未作任何进一步检查”

  朱女士认为最初的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就诊期内,对她的病情未作任何检查,没能及时诊断出胃癌,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医院的延误诊治,致使其病情发展到晚期及出现预后不良的情况,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朱女士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的40%金额。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医生根据朱女士门诊时的主诉和以往的诊疗情况进行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她的疾病是自身原因形成,并非医疗行为造成,与医院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要求医院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后判决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近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