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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请病假劳动合同被终止

时间:2008/9/12|

阅读量:1161|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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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9月12日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孙莹)商场专柜营业员刘女士被公司要求参加培训,有孕在身的她因先兆流产休病假一周,但仍被公司以旷工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刘女士寄送了诊断证明后,单位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刘女士是上海林峰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北京商场专柜营业员。今年2月14日,公司给她发来传真,认为其个人业绩平平,要求她到上海参加一个月的业务培训,当月18日报到。而就在刘女士接到传真不久,已经怀孕4个月的她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先兆流产,给她开了一周病假。刘女士将诊断证明快递给单位,结果还是被单位以没按规定时间参加培训旷工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再支付其当月工资。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刘女士向单位邮寄送达了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已履行了劳动者的相应义务。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撤销上海林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与刘女士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该公司还要支付拖欠刘女士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