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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不能缺位

时间:2008/10/10|

阅读量:1182|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作者: 陆志坚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10月7日 新华网)
    无独有偶,前不久,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也发出了一道“人身保护令”,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丈夫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原告妻子,必须采取紧急制止措施,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显然,相距遥远的两个基层法院相继发出“人身保护令”,挥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了我国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它凸显了司法援助从游离在家庭暴力的边缘逐渐进入了前台,这是法治日趋成熟与完善的表现。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矛盾范畴。“清官难断家务事”,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的保护往往处于滞后状态,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姗姗来迟地介入。
    事实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诸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尽管对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定的禁止性规定,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但大都是原则性、倡导性的,缺失强制性和威慑力,具体操作性不强。而由于法律手段不能对家庭暴力形成有效的干预,客观上纵恿了家庭暴力的多发性,甚至造成了受害者越有法律救济上的诉求,其越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
    另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采用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受害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再多,只要没有加害人自认的关键证据,法官也很难予以认定。据一项统计表明,在各地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根据加害人自认的家暴认定率不到10%。而且,受“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相关证人也鲜有主动站出来作证的,这就使得家暴往往规避于法律惩治之外。
    因而,无锡、长沙等地“人身保护令”的发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破冰的意义,它不仅仅是救助了几个受害人,更重要的是将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了法律的保护之中。 (编辑 李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