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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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亚心网iyaxin.com讯 (本网记者 夏莉涓 通讯员 崔杨 王金星)看着丈夫胡杰喝下毒药,李晓敏却无动于衷。等丈夫死亡后,李晓敏又将丈夫焚烧掩埋。10月22日,新疆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晓敏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疆首起不作为杀人案。
49岁的李晓敏和53岁的胡杰都曾经历过婚姻破裂的创伤。两人认识后,对彼此的感觉都不错,并于2005年3月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
2005年底,胡杰的儿子遭遇车祸突然去世,胡杰的心理也因此受到了刺激。从此,一旦李晓敏想去外地看望自己的儿子和孙子,就会遭到胡杰的强烈反对。之后,两人便经常为此发生争吵。
时间一长,李晓敏感到心里非常的空虚,渐渐便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5月29日,李晓敏在地摊上购买了鼠毒强。两天后,夫妇俩又因为李晓敏想去外地探望孙子争吵了起来。李晓敏头脑一热,拿出了先前购买的鼠毒强:“你不让我看儿子,这样我还不如死了好!”说着,李晓敏便准备喝下毒药。
胡杰见状一把夺下毒药喊道:“你死不如我死,反正我现在在这世上也没什么牵挂了!”一仰脖,便将毒药全部喝下……几分钟后,李晓敏见丈夫确已死亡,便将胡杰的尸体拖至门前一垃圾坑内。焚烧掩埋后,李晓敏逃到了外地的儿子家。
6月2日,经儿子劝说,李晓敏在儿子的陪同下到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案发时李晓敏出现了应急相关障碍的精神病症状,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晓敏因家庭纠纷准备喝毒自杀时,被丈夫夺去并将毒药喝下。但当丈夫胡杰出现中毒症状时,作为妻子和先欲自杀准备了毒药的行为者,李晓敏有救助的义务。而她冷眼旁观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但考虑到李晓敏在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且案发后经家人劝说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名词解释
不作为犯罪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中李晓敏见到丈夫自杀却不予以救助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不作为人员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主要是指法律上的义务(如:不抚养自己的孩子致其饿死等);职务、业务上的义务(如:警察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等);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肇事司机不救助受害人等);先前行为造成的义务(即本案中李晓敏先前自杀准备毒药的行为);不作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却未履行义务的(如本案中李晓敏虽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仍有一定的刑事行为能力,所以仍有救助的义务,对于结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不作为人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因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未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同时,不作为行为本身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