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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隐瞒伙伴溺亡事实三年被判赔偿

时间:2008/11/13|

阅读量:1185|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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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11月13日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曲阜11月12日讯 13岁的张某与朋友一起去河边游泳,朋友却因溺水身亡,胆小的张某怕被朋友父母指责,竟隐瞒事实,谎称朋友被人掳走,致使朋友父母寻子三年。三年之后,张某主动说出事实,朋友父母遂将张某告上法院。近日,曲阜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孙某父母2万元。

  2005年7月30日中午,张某与孙某去河边游泳,双方将衣服脱在岸边。下水后,张某游在前面,三分钟后,回头未见孙某。张某上岸寻找,只见孙某脱在岸上的衣服,询问游人得知孙某在水中消失。张某独自回家,对孙某父母谎称孙某被两个人带走了,并随同孙某之父到派出所报案。孙某夫妇在2005年7月报案后,先后多次在多家报纸杂志刊登寻人启事,并印制寻人广告散发、张贴,到全国各地寻找孙某。

  随着年龄增长,张某对孙某的事情愈感不安,2008年7月,张某主动到公安部门如实交代了情况。孙某父母知悉情况后,将张某告上法庭,认为由于张某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致使他们全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寻找孙某,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要求张某赔偿三年来找寻儿子所花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曲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2005年是13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张某当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同伴溺水而亡的重大精神压力之下,所做的虚假证言,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水平有关,因此,对其虚假陈述依我国法律不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张某作为唯一证人向孙某父母和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客观上造成了孙某父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寻找孙某,按照民法公平原则,张某对其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故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张某父母代为赔偿孙某父母2万元。(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汪有生 赵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