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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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首倡心理健康保护
该《条例》将促进未成年人心理放在与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同样重要的地位,要求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此外,“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及时关心、安抚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健康辅导。“这应该是国内首个把心理健康也纳入到未成年人保护范围内考虑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它把‘心理’与‘德、智、体’并列而提,是有积极意义的。”《条例》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称。
不满12岁不得坐副驾驶位
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条例》还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否则其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将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还规定,“学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未成年人)反映、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条例》部分规定
●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
●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营利性的活动。
●禁止将升学率作为考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
●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烟酒,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或者仿烟草制品的产品,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