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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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人们常说婚姻是避风的港湾。但是,生活是现实的,也是无情的。一对本来生活了20年的夫妻,当生活的磨难降临时,女方却抛弃了患病的丈夫,而她最终也因此受到了刑罚。
背景新闻
现年43岁的张筱玲(化名),是鲁山县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退休工人。她与尹俊一(化名)于1986年结婚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女。
2008年2月2日至3月5日,尹俊一因脑溢血复发在鲁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由于长期卧床不能翻身,全身多处患褥疮。3月15日,尹俊一病情严重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张筱玲对尹俊一不予照管服侍,并于3月18日将夫妇共有房产以10万元价格擅自出售于他人,携款外出不归,以图非法占有该款。4月26日,张筱玲因害怕被追究责任又将该房子要回并回到家中。经规劝,张筱玲同意去医院照看尹俊一。但仅一天后,张筱玲再次外出,对丈夫尹俊一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因无钱医治,尹俊一于2008年5月3日出院在家治疗,7月22日死亡。
张筱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9月26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张筱玲犯遗弃罪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张筱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服法。但她同时提出尹俊一在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是自己拿的,自己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卖掉房子是因和继子发生矛盾,被继子威逼才出走的,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则辩解,被害人褥疮的产生不可能是被告人一人形成的;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该案主要是因家庭矛盾形成的,被告人过错不是太大,情节显著轻微,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筱玲与被害人尹俊一系夫妻关系,在一方患病期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本应积极实行扶养,但被告人张筱玲却放任不管,且在丈夫患病期间,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携款出走,虽经批评教育,但仍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筱玲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宣判后,张筱玲服判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何向东 李永超
解析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指的是什么?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在生活中,作为夫妻应当同甘共苦,这似乎是夫妻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在法律上,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指的是什么?离婚可以免除这项义务吗?
杨长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夫妻同甘共苦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道德义务。事实上,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限于道德范畴,法律对于这种义务也有硬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这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来说,这种扶养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中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夫妻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如将某项收入或财产确定为归一方所有或双方所有,再如夫妻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那么,当夫妻一方因为拒绝承担扶养义务而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进而夫妻离婚,是否就可以免除扶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外一方有义务在个人的财产中或者住房中给予帮助。因此,需要扶养的一方在提出离婚时,或者同意离婚时,如果确实存在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帮助。
何向东:法律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配偶履行扶养义务呢?是不是有了这种义务,夫妻一方就可以不工作坐享其成呢?
王瑞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夫妻间的扶养关系亦是如此,扶养对方不仅是一种义务,要求对方扶养也是一种权利。但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并不是说,一旦结婚了,对方有了扶养自己的义务,自己就不用工作,可以坐享配偶对自己的扶养。
事实上,法律上规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低层次的,仅仅保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扶养。即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鼓励人们不劳而获。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配偶履行扶养义务呢?这里是有条件的,即其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下才视为“需要扶养”。而一方主张扶养权时,还需要另一方具备扶养能力,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在需要扶养的时候,另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可以向法院提出给付扶养费的诉讼。如果不想离婚,仅仅是想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可以向法院提出一个单独的诉讼,就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为诉讼请求。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对方的义务,那么需要扶养的一方就可以依据这个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在提起诉讼时,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比如自己因为身体或者工作的关系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需要对方照顾或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而对方却拒绝等。
通常情况下,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还可以向居民(村民)委员会、另一方单位等组织进行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后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三严重的遗弃行为为何要受刑事制裁?
何向东:互相扶养本是夫妻间的一种义务,为什么严重的遗弃行为会受到刑事制裁?如何判定遗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杨长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应当注意: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的。比如夫妻间互相的扶养义务等。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拒绝扶养”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总之,遗弃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遗弃行为给予刑事制裁这种严厉的处罚,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峥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