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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医院输血染艾滋病离世 医院被判赔33万

时间:2009/1/6|

阅读量:114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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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9年01月06日 燕赵都市报

  本报邢台电(记者冀保珍 通讯员臧琼)在新年临近之际,沙河的林某终于经过艰难的诉讼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适用医患纠纷的举证倒置原则,被告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职工医院(简称显德汪职工医院)因不能证明在为林妻治疗期间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程与日后林某之妻感染艾滋病没有因果关系,邢台市桥西区法院一审判令其赔偿原告林妻染艾滋病死亡经济损失、林某及林某之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8万元。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林妻因感染艾滋病而去世

  原告林某之妻因长期咳嗽、乏力、发烧、出血、便血等多种不适,于2008年2月15日到邢台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因用多种方案医疗无效,医生怀疑林妻系艾滋病患者,初步查验HIV呈阳性,后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确诊林妻为艾滋病患者。林妻得知感染艾滋病后,精神崩溃,病情迅速恶化。后转入邢台市第二医院医治,因家庭困难无力救治,于2008年4月22日出院,次日在家中死亡。

  林某在中年丧妻的悲痛中得知,经法定部门检测,林某系艾滋病携带者。

  ■林某怀疑妻子系输血感染

  林某对妻子的病因感到蹊跷:自己一家是老实本分的庄稼人,妻子只在显德汪职工医院输过一次血,再无其他感染途径。林某清楚地记得,妻子输的血是从在医院门口等着卖血的人身上采集的,这些卖血人有河南的、东北的、山东的。且这些卖血人没留姓名,不可能找到当年的卖血人。林某找到显德汪职工医院查看病例,院方称,因暖气漏水病例损毁,已找不到了。找不到卖血人、医院里又没有病例,林某又向谁主张权利呢?

  ■举证倒置原则助林某胜诉

  林某找到丁祥歧、郭世平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医患纠纷应适用举证倒置的举证原则,原告只要能拿出在院方住过院、输过血的证据,院方应依法提供所输血液无艾滋病毒的相关证据,否则,院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律师帮助下,经过艰难取证,林某获得了其妻在显德汪职工医院住过院输过血的证据材料。2008年8月,林某父子一纸诉状将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德汪分公司职工医院告上法庭。

  经开庭审理,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林妻1995年曾在显德汪医院住院治疗,但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基本上能够印证林妻1995年确在显德汪医院住院手术并输血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不能证明在显德汪医院为林妻治疗期间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程与日后林妻感染艾滋病没有因果关系,故显德汪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