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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再上公堂争房产

时间:2009/1/13|

阅读量:1160|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支付16万

许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将房产判归其所有,或由被告按评估价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自己”。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在此期间,法院得知,2008年3月21日,涉案房屋产权以赠予的方式转到了欧某母亲邱某名下。

罗湖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故应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欧某个人名下,但因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并未进行分割,故原告提出分割该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欧某主张该房屋是其堂兄弟的事实,因其提交的《承诺书》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表示,欧某在离婚时隐瞒房屋财产,而且在案子的诉讼期间不配合评估,还将该房屋以赠予的方式转移到其母名下,属隐瞒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应少分或不分。鉴于房屋产权已转到其母名下,分割该房屋已不现实,支持许某要求按房屋评估价三分之二支付给自己的请求,判决欧某支付给许某16.2018万元。

法院二审调解未成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院。昨天上午10时30分,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开始后,欧某以工作压力大为由没有到庭,委托70多岁的母亲邱某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老人邱某表示愿意,可以补给许某6万元,而许某不接受这一条件,拒绝调解。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于瀛 包力 实习生 张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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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再上公堂争房产
2009-01-13

 1月12日上午,深圳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许某与欧某这对5年前劳燕分飞的怨偶,为一套房产再次发生纠纷。许某认为“前夫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她听说了这件事,要求前夫给予经济补偿。罗湖法院一审判决欧某补偿前妻16.2万余元,欧某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昨天,欧某以“工作忙不能请假”为由未到庭,其母与表叔代其出庭。

离婚后女方听说前夫有房产

法庭调查显示,许某与欧某于199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03年3月13日,由于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许某抚养,原住房产归欧某所有。几年来,二人并无往来。

但是另一套登记在欧某名下的房产,却成为二人相隔5年后对簿公堂的缘由。据记载,深圳市布吉草埔村住宅某室于1997年11月27日登记在欧某名下,登记价为6.02万元,其时二人并未离婚。许某表示,她在离婚后才知道欧某名下有这套房产。

欧某辩称,这套房屋是由其堂兄弟欧某某出资购买的,因堂兄没有深圳户口,故借他的名义购买。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诺书》作为证据,但许某坚称自己从未见过该《承诺书》。

双方对这套房产现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许某于2007年9月将欧某告上罗湖法院,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但欧某拒绝配合,评估人员没能进入室内现场勘察,在经过该房屋进行多项假设的前提下进行评估,该房屋评估总值为24.3027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支付16万

许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将房产判归其所有,或由被告按评估价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自己”。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在此期间,法院得知,2008年3月21日,涉案房屋产权以赠予的方式转到了欧某母亲邱某名下。

罗湖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故应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欧某个人名下,但因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并未进行分割,故原告提出分割该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欧某主张该房屋是其堂兄弟的事实,因其提交的《承诺书》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表示,欧某在离婚时隐瞒房屋财产,而且在案子的诉讼期间不配合评估,还将该房屋以赠予的方式转移到其母名下,属隐瞒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应少分或不分。鉴于房屋产权已转到其母名下,分割该房屋已不现实,支持许某要求按房屋评估价三分之二支付给自己的请求,判决欧某支付给许某16.2018万元。

法院二审调解未成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院。昨天上午10时30分,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开始后,欧某以工作压力大为由没有到庭,委托70多岁的母亲邱某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老人邱某表示愿意,可以补给许某6万元,而许某不接受这一条件,拒绝调解。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于瀛 包力 实习生 张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