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上班时死于地震算不算工伤?两种不同判决引发争议

时间:2009/2/13|

阅读量:1137|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四川在线  
     □化妆师应客户要求外出拍婚纱照时,地震袭来遇难,被认定工伤
    □酒店员工干完活回到寝室,在突发地震中遇难,却未被认定工伤
    在“5·12”地震中,成都化妆师周女士应客户要求赴青城山拍摄外景不幸遇难,被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而龙门山某酒店后勤工作人员苟女士干完活回寝室休息,因地震房屋倒塌死亡,被认定不属于工伤。日前,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同时收到两份行政诉状,周女士的老板要求撤销属于工伤的认定,苟女士的丈夫却要求撤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遇难化妆师被认工伤 老板不服
    
周女士是成都一家影楼的化妆造型师。去年5月12日,她应客户要求到青城后山为两对新人拍摄婚纱外景照,不幸在地震中遇难。事发后,周女士的丈夫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7月24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女士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伤。
    对于劳动部门作出的裁定,照相馆老板袁先生直呼郁闷。他认为自己和周女士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该是劳动关系。“工伤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青城后山不是照相馆的工作场地。周女士是应客户要求去的,并不是影楼授意而为,人身安全应该由客户或景区负责。”于是,袁先生向金牛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死亡员工未被认工伤 丈夫不服
    地震发生时,龙门山镇某酒店从事后勤工作的苟女士刚干完活回到自己的寝室,突然房屋倒塌,苟女士被埋进废墟。去年8月,苟女士的丈夫何某提出工伤认定。9月27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查明:当天,苟女士完成食堂工作后在寝室休息时遇到地震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件,因此不属于工伤。
    苟女士的丈夫何先生认为,妻子在单位主要负责食堂买菜做饭记账,打扫办公室和客房,地点涵盖整个办公区域,工作时间从早上6时到晚上7时,寝室也在办公区域内。虽然死亡地点是在寝室内,但寝室不完全是休息的场所,里面存放了米、油等,兼具库房功能,同时也是记账的场所,因此在寝室死亡不等于是在休息时间死亡。
    □专家争议
    工作场所为了工作都应是工伤
    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彩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为工伤。工作场所并不局限为办公室,周女士在工作时间内,应客户要求因履行工作职责,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应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苟女士,她在办公区域内休息,其目的也是为了工作。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其休息的责任在于用工方,我倾向于认定为工伤,苟女士的家属可以在搜集这方面证据时多努力。
    遭遇不可抗拒力量都不是工伤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长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基本条件有4个:1、主体是单位的职工。2、客观上是发生了事故,而不是不可抗力。3、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4、后果是受到了伤害。由于地震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之一,所以周女士和苟女士都不是工伤。(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金牛法 张运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