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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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讯(龙法 记者 杨为为) 夫妻俩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由女方抚养女儿。如今物价上涨,女儿是否有权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最近,14岁的小莉(化名)将父亲陈先生告上法庭,以此为由索要抚养费。日前,龙泉驿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每月给付小莉200元生活费,直到小莉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认为,作为父亲,陈先生应当从有利于子女更好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努力尽父亲之责。“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时,张女士分得的财产份额中包含了小莉生活、学习所需的费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就其中价值作折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小莉请求适当增加有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