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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官员性侵幼女案定性存争议

时间:2009/4/9|

阅读量:1140|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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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女生父亲未获准旁听

  偏居中国西南一隅的习水县人民法院门前从没聚集过这么多人。人们从四面八方涌到这里,希望看到一群“伤天害理”之徒被绳之以法。

  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嫖宿幼女而被逮捕,这个丑闻被上周的《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版曝光,这个县城因此闻名全国。

  4月3日见报当天,习水县委、县政府即召开案件情况通报会。4月6日晚,习水县电视台播放了通报会的实况,这起半年前即开始在民间传播的恶性案件在当地才完全明朗。

  今天上午,7名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法律的审判。在此之前,一场道德的审判早已在拷问着他们。

  不过气愤的人们只能守在法院门外。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

  但因要求参与旁听的群众太多,原定于8时30分开始的庭审,不得不推迟了近1个小时。人们试图说服守在门口的法警放他们进去,法警只能一遍遍地解释。

  一位坐了40多分钟车从土城镇赶来的农民说,“受害女生的情况是隐私,被告人长什么样,不能让群众看一看吗?”

  媒体记者也从全国各地来到这里。尽管从贵阳到习水有7小时车程,从重庆走也是7小时,但至少有6家媒体在开庭前赶到了现场。还有其他媒体记者正在陆续赶来。

  昨晚,云集在习水的各家媒体联合要求进入庭审旁听,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调,习水县人民法院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今天早上,诸家媒体被告知,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4名记者可以进入庭审现场,但不得携带任何器材设备和纸笔。

  9时30分左右,法警们在法院的台阶下拉起了一道警戒线。数百名群众和媒体记者被拦在了法院的院子里。

  一同被拦在警戒线外的还有受害女生康倩的父亲。在记者联系他之前,他甚至不知道开庭的日期。一大早,他带着身份证和户口簿来到法院,想申请进入法庭,看一看侮辱了她的女儿的县人大代表。

  但法院没有理会这位父亲的迫切心情。立案庭的法官莫任利说,“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保护。”

  康父拿出户口簿,试着解释作为未满15岁的女儿的监护人,自己应该进入法庭参与旁听。但法官推开他的手,说:“你进去,一是影响不好,二是确实违法。判了以后判决书会给你,你可以过几天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位法官向康父解释说,本案分两个案件开庭,与康倩相关的被告母明忠今天暂时不审,所以康父无权进入法庭。

                 受害女生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今天上午接受审判的主要是以“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被起诉的38岁妇女袁莉(又名袁荣会)。公诉机关指出,2007年10月,袁莉在习水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认识了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刘某及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袁莉位于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进行卖淫,由袁莉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袁莉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由刘某及其男友袁某所有。

  而刘某和袁某“寻找”女学生的方式,是守在学校外面等候下午放学和下晚自习的学生,以要打毒针、拍裸照和殴打等威胁手段加以胁迫。据公安机关查明,先后有11名女生被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其中未满14岁的有3人。

  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袁莉先后联系了至少13人前来嫖娼,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和一位县人大代表。

  这5名公职人员是:47岁的习水县政府移民办公室主任李守明,38岁的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28岁的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27岁的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国土管理所所长陈孟然和43岁的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冯支洋。

  因“嫖宿幼女罪”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

  据了解,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以下几项:

  2008年5月的一个晚上,冯支洋在袁莉的电话邀约下来到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了100元。次日晚,冯支洋又欲嫖宿王清,由于王清身体不适而作罢。但在王清的要求下,冯支洋支付10元嫖资。同月的一天,冯支洋又来到袁莉家中,嫖宿幼女李瑜并支付100元。

  2008年4月的一天,李守明在袁莉的电话邀约下到袁莉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100元。

  2008年6月某日晚,刘某电话联系陈孟然,谈妥以400元嫖宿“处女”。后陈孟然将王清带至习水县东方大酒店进行嫖宿,因怀疑王清不是“处女”,经与王清还价后,支付100元。

  2008年5月某日晚,冯勇到袁莉家中嫖宿幼女李瑜,支付1500元嫖资。

  ……

  今天,受害女生王清在班主任老师及母亲的陪伴下出庭作证。但是“很紧张”地等候了一上午并未被要求出庭,直到下午,她才被一名工作人员带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有6名身着制服的人。法官问她“有多大”、“有多高”,并问“和李瑜是不是同班同学?”王清表示否认后,就被带出了办公室,整个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王清说,她并没有在法院看到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女生,作证时“有点害怕”,但现在心情比较平静。她的班主任老师也向记者证实,王清的情绪比较稳定。

  晚上9时50分,记者致电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平,他告诉记者,庭审仍在继续。

                  到底是“嫖宿”还是“强奸”?

  余德平和其他相关人员这几天被媒体问得最多的问题恐怕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到底有什么不同?

  此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但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有评论认为,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及其相关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给犯罪嫌疑人带来15年的刑期,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带来20年刑期,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一篇评论也同样指出,“所谓量刑起点更高的‘嫖宿幼女罪’很可能是一个道貌岸然的幌子”。

  “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一罪行中,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卖淫幼女,卖淫幼女能够认知自己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卖淫行为。而在习水‘8·15’侵犯幼女案中,被侵犯的幼女是正在上学的中小学生,她们在受到刘某、袁某等人‘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的胁迫后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有的幼女当时很害怕,有的幼女在被性侵犯后躲在厕所里哭泣——这是‘卖淫幼女’吗?”

  记者昨天和今天就这个问题询问了习水县多名与此案相关的人士,他们或语焉不详,或顾左右而言他。

  最先参与侦查的遵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陈杰表示,公安机关最初就是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嫌疑人进行提讯逮捕的,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构成“嫖宿”的两个条件为“明知”和“有经济交往”,办案人员认为二者具备,所以定性为“嫖宿”而不是“强奸”。

      遵义市政法委书记要求习水县“深刻反思”

  本报独家报道刊出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也引起了贵州省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贵州省省长林树森,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崔亚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此案。

  4月7日,遵义市委政法委书记杨舟专程赶到习水,连夜召开案情通报会。

  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后,杨舟说,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至少反映了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的力度上要进一步加大。此案在习水发生,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为什么有黑旅社,为什么会有黑老板和辍学青少年勾结起来,胁迫众多女生长达一年而没有被发现?

  “第二,为什么涉及公职人员有5人之多?在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方面是有漏洞的。

  “第三,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有问题,为什么幼女才走出校门,就被两个辍学少年拐走骗走?还有,校园内部管理也是有漏洞的。”

  他要求,习水县各级各部门举一反三,深刻反思此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统一思想,为什么这个案子会发生,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在哪里?

  杨舟特别提出,在审理此案的时候,“不要仅满足于已经办到的程度”。尽管案件已经进入审理过程,公检法各部门还要再深入了解,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全部归案?还有没有漏网之鱼?“如果有,一定要加大侦办力度,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检察机关认真查一下,是不是有政法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此案中是否有保护伞的问题?一旦发现,一定要坚决打掉。”

  习水县委书记李凌表示,近期将开展打击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加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

  据悉,此案结案后,遵义市将通报全市,开展干部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活动。

  本报习水4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