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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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今年1月27日11时30分许,李女士在汉川市新堰镇老车站上车准备前往城区,司机韩某驾驶汉川某客运公司客车行至311省道新堰段时,为避让行人操作不当,致使李女士撞到引擎盖上受伤。新堰镇卫生院确诊李女士怀孕168天,外伤造成流产。
2月24日,李女士多次与被告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但当李女士要求其履行协议时,客运公司却以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数额等理由拒赔。3月15日 ,李女士将客运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被告在承运途中,其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在车内受伤流产,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效力,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7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