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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招募多名男子为同性卖淫被判5年

时间:2009/6/12|

阅读量:1137|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招募多名男子提供上门卖淫服务,服务对象是同性,日前,这起组织男子卖淫案在天河法院审结,被告人被判5年有期徒刑。

  200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阿林(化名)伙同阿涛(化名)(另案处理)相互纠合,由阿涛租下广州市天河东路某一小区房作为卖淫窝点,阿林则通过广州某护肤养生国际连锁店网站招募郑某、冷某、曾某、危某、杨某、张某某等男子,组织他们进行卖淫活动,由上述男子以人民币几百元不等向嫖客提供同性性服务。

  2008年8月7日晚,张某某上门到番禺区某小区房为刘某某提供性服务时被抓获。同时,杨某在天河东路某小区房为袁某提供性服务后也被抓获。2008年8月8日,被告人阿林被抓,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林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被告人建立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阿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新闻链接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首例同性卖淫案惊动全国人大

  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举报,一家名叫“正麒麟”的演艺中心有人从事同性卖淫。经查,这家演艺中心的老板李宁、沈莉瑶夫妇,从1997年起,就在玄武区开办同性恋者酒吧,纠集了大批20岁出头的“男公关”从事同性卖淫。

  2003年9月,南京秦淮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李宁等人。然而,检察机关经过再三研究,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罚原则,认定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将其释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汇报后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南京警方接到指示后再次抓捕。2004年2月6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于2月17日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6万元。同年5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