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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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用儿子名义买房无法贷款
“购房者”小阳(化名),目前正在天河某大学读二年级。他的母亲卢女士回忆说,2009年2月16日晚上6点多,她约朋友到珠江新城去看楼,看了一套样板房很满意,打折后价格为每平方米17000元,总价300万。但由于卢女士一直在国外居住,存款都不在国内,外籍身份购房也受国家政策限制,因此售楼人员称,可用小孩或者亲友的名字贷款购买,这种生意做的比较多了,放贷银行他们负责帮找。
经协商,卢女士决定以自己儿子小阳的名义购房,并先付6万元表示诚意,准备第二天中午与银行谈妥贷款后即签认购书并再交4万元,才算下定金。
但是,到了第二天在与银行洽谈贷款时,银行放贷要借贷人要有财产担保和收入证明,而一名刚满18岁读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哪里来的财产可供担保?又哪来的收入证明?眼见贷款无望,卢某只好放弃买楼想法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
6万元是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相隔千里,如果是定金,那么由于张某的原因最后未能签定合同,那么开发商将不会退回定金,而如果是订金,只要合同没订,那么就要退回。双方为此打起官司,天河区法院于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6万元是定金还是订金?
与以往的定金案件不同,此案双方并没有签认购书,只有开发商提供的收取6万元的收据,这6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仅仅是订约的诚意金,也就是订金呢?
“被告出具的收据备注写的是“临时定金”,它从一个侧面说明这6万元还不能算正式定金,而且收据上的说法也是被告财务人员自己打印的,我们一直没有这样的认可。”
开发商称由于人员调转,目前无法查明当时的情况,但是既然卢女士已经交了钱,而且开发商也已经开了收据,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都应该被认定成立了事实上的定金合同,不应该退还。目前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此案还在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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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阿婆难贷款买房
记者昨天获悉,今年5月,白云区的陈姨看中了位于白云区金钟横路某新开发的楼盘,满心欢喜地付了2万元定金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为很快就可以入住新房。不料因为年龄超过65岁,各商业银行都不肯办理银行按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陈姨违约为由不肯退定金。无奈之下,陈姨向白云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白云区消委会调查后,认为广州市所有的商业银行一般不会为超过65岁的人办理银行按揭,而销售方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提醒购房者,基于此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退1万元定金给陈姨。陈姨认为自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接受了这个解决办法。
就本案所关注的贷款年龄来说,如果是商业贷款,则男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女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而公积金贷款则是,男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女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