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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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冯某、小王分别是被告人王某的嫂子和侄儿。2008年8月初,小王在其自家围墙上修一侧门想方便进出,在外地打工的王某得知后认为影响到自家出行,对此不满,并于2008年8月17日赶回重庆。8月20日17时许,王某手提锄头来到小王家门前质问其修门一事,见小王不理睬,王某便用锄头猛砸小王头部致其倒地。冯某见状,持柴刀前来阻止,王某抢过冯某手中柴刀分别朝冯某、小王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冯某、小王当场死亡后离开现场。
当天18时许,王某想到多年前妻子赵某被引产一事与姐姐有关,于是又到姐姐家中,用柴刀将年仅7岁侄儿砍死后逃离。同日19时许,王某在永川区朱沱镇被民警捉获。经审理,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