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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忠诚承诺书” 丈夫有过错法院判赔

时间:2009/8/29|

阅读量:1214|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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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法制日报 
 
    福建省漳州市曾某向妻子林某出具一份“忠诚承诺书”,承诺其若违背忠诚,那么所有财产归林某所有。后来林某发现丈夫重婚,就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承诺。那么,夫妻之间“忠诚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曾某存在过错,其房产归林某所有,并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2005年年底林某到漳州打工,不久认识了曾某,曾某说自己从来没结过婚,没小孩。在曾某的追求下,林某与其同居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曾某向林某出具了上述“忠诚承诺书”,表示若发生与她人同居、重婚、提出离婚或殴打林某等违背互相忠诚等情况时,承诺愿意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全部归林某所有,另外给予林某5万元的损害赔偿。
    婚后不久,林某即发现曾某已在200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而且他在离婚后还与前妻保持着暧昧关系,曾某还时常殴打林某。林某认为曾某存在多处违背互相忠诚的事实。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她所有,曾某赔偿5万元。
    芗城区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曾某房产归林某所有,并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所谓的“忠诚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既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又具备了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此种契约关系与民商事契约有巨大差异。婚姻承诺书,依托于婚姻关系,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及公序良俗。并非所有的承诺书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其有效性与否需要法院根据约定内容作出具体判断。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5万元的赔偿金并未认可。(记者郭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