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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结婚两年后闹了离婚 因财产问题对薄公堂

时间:2009/9/11|

阅读量:1711|

来源:朱运德

文本标签:财产分割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记者 李丽 通讯员 罗国鸿 刘杏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遇到困难,本该携手同心,共渡难关。然而李志国与陈芬这对夫妻却因2006年妻子不幸患上了鼻咽癌后,感情就在无休无止的家庭纷争中彻底破裂了。2008年,丈夫李志国将妻子陈芬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对峙:
夫妻矛盾加剧
到底是谁不对
李志国说,他与妻子相识于2000年,谈了4年恋爱,在2004年登记结婚。相恋时双方感觉都挺好,但结婚后,夫妻俩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为小事吵架。
2006年,陈芬不幸患上了鼻咽癌。经治疗出院后,李志国想接妻子回家,但妻子执意要回娘家住。其间,他曾几次到妻子娘家小住陪妻子,但都只能睡沙发。妻子甚至以他“感冒”为由拒绝让他进家。
2006年10月,他和妻子搬进了共同购置的新居。但妻子依然没有好脸色,还是以李志国睡得晚、打呼噜等理由继续要求他睡客厅,甚至凌晨2时还赶他回他父母家住。李志国在新居住了不到一周就被迫搬回了父母家。
2006年底,陈芬认为丈夫有外遇,提出离婚,李志国父母多次劝阻未果,陈芬还带人搬走了放在李志国父母家的“她所有”的财物,并主动交出房门钥匙以示决裂。李志国多次试图挽回这段婚姻都没成功。
对于前面李志国的说法,陈芬则反驳说,她与李志国相恋多年,性格、爱好相近,原本两人感情基础深厚,李志国所称的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并不存在。丈夫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他及其家人迫切想甩掉身患癌症的病妻。
陈芬还说,在她患病期间,丈夫不仅没有照顾她,还以单身人士的名义参加相亲会,并结识了“第三者”,有了婚外情,急欲与他人另建立新家庭。
陈芬说,2007年底,李志国带了人到新居去强行搬家电,她害怕得不敢开门,他们就在门外大喊大叫并不停地踢打房门,她不得不报警,后来民警赶来,才平息了事情。

离婚:
财产分割难断
申请法院判决
李志国与陈芬多次协商后,均同意离婚,只是因财产分割问题迟迟没有最终离成,故不得不申请法院判决。李志国觉得购买新居中的16万元房款是两人向自己父母借的,该房款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陈芬感叹自己婚姻的不幸,缘于自己身患重病,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相互扶持赡养的义务,在她身体遭受疾病的折磨,精神饱受煎熬的情况下,丈夫未尽照顾义务,还提出离婚,使她身心备受打击。陈芬认为,新居是她唯一的住所,应归她使用,并要求丈夫承担她在首次治疗时所花医疗费的一半即2.7万多元,以及她的部分生活费、营养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3.7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未来医疗费用、赡养费等共计20万元,四项费用总计为36.5万多元,还有连带承担婚内共同债务17万元的大约一半,即8万元。

判决:
房屋判给女方
驳回其他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李志国与被告陈芬均同意离婚,因此准予双方离婚。陈芬认为李志国有婚外情,但并没切实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双方在结婚前用李志国父母出资的16万元及陈芬父母出资的10万元,合计26万元共同购买的新居,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法院现尚不宜判决其所有权的归属,但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患有重病的被告更需要有一个长期安稳的生活场所,该套房现由陈芬使用。该房屋在将来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办理到陈芬名下归其所有。
另外,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原、被告父母出资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分别对原、被告的个人赠与。陈芬应向李志国支付购房出资款16万元及按房屋升值比例、装修价值和房内财产情况酌情补偿4万元。
陈芬主张其向他人借款合计17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借款人不是该离婚纠纷案的当事人,法院不宜认定。陈芬还主张李志国应承担总计为36.5万多元的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赡养费,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建议:
一旦选择结合
应当同甘共苦
9月8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办理此案的法官。法官说,最初他是本着能为当事人双方调和矛盾、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方向去努力的。但是,在此案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分歧太大,无法修补婚姻裂痕,最终法院还是做出了离婚的宣判。
法官认为,在这起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责任义务没处理好,进而导致了感情破裂。同时,法官还从此案中总结了一些小建议,送给准备步入婚姻殿堂或正处在婚姻关系中的人们:两人一旦选择结合,双方都需要做好同甘共苦的思想准备;双方要有相扶到老的责任意识,因为结婚后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责任和义务结合在一起的;出现了困难,双方应该像当初结婚时的承诺一样,不离不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