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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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1.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地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2.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方式。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代理人曾经代理一起德国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名字比如叫MARKRO(化名),法院书记员误打成MARRKO,代理人当时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