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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告5岁女儿 要降千元抚养费 法院驳回诉请

时间:2009/9/24|

阅读量:3159|

来源:朱运德

文本标签:子女抚养
  年轻的离异父亲为减少自己的抚养费支出,将5岁幼女告上法庭,请求将每月1500元抚养费下调到500元。经过两轮审理,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这位父亲的诉请,理由是:月入六千元的父亲,既然事先承诺过向亲生女儿月付1500元的抚养费,合情合法无须变更。
  去年11月,小军和妻子离婚,约定女儿瑶瑶由妻子抚养,小军每月补贴抚养费1500元,直到瑶瑶工作为止。但离婚后没几个月,小军就觉得自己承担的抚养费太多了。今年3月,小军向法院递状,请求法院将之前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下调到每月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所作的约定,如一方反悔,应遵循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考量标准予以重新认定。故法院一审酌定判决,小军当月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下调到800元,同时还应负担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的自理部分(凭发票)的50%,直到瑶瑶18周岁为止。
  但这份判决让小军和前妻都不满意。小军仍然坚持每月只支付女儿500元生活费。而代表女儿利益的前妻则认为,目前小军工作、收入稳定,理应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项目分开计算,原审法院分开计算有其合理性,但考虑到当事人的约定,还是计算总数为妥。至于抚养费金额,按照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小军的自述,离婚时小军的收入为每月5千余元,目前的收入则为每月6千余元,故当时双方约定的1500元抚养费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在小军的收入状况未发生不利变化的前提下,他以女儿根本不需要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为由,要求变更抚养费金额,难以支持。最终,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小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