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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发现女儿非亲生 变更抚养关系后无权探视

时间:2009/11/25|

阅读量:1145|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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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9年11月25日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张璇) 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而选择离婚,但割舍不了抚养多年的感情,陈先生希望能够探望孩子。但他的这一要求被法院驳回。海淀法院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只有亲生父母才有权探视子女,除此之外,即使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亲戚也无权探视。

  27岁的陈先生与26岁的宋女士婚后喜得千金,但今年7月两人离婚了,双方约定孩子由陈先生抚养。经DNA亲子鉴定发现,女儿并不是陈先生亲生的。陈先生愤而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并不再支付抚养费。但是,已经抚养孩子两年多了,陈先生又放不下“父女”间深厚的感情,所以要求在合适的时间探视孩子。庭审中,宋女士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拒绝陈先生探视孩子。

  法官介绍,80后“闪婚闪离”现象越发普遍,加之性意识逐渐开放,导致新增多种探视权纠纷。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官解释说,由本法条可以看出,立法上,我国只承认亲生父母享有探视权。非亲生父母,甚至是与子女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探视权。

  法官认为,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探视权是权利义务合一的一种权利,即探视的前提须对孩子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仅赋予了亲生父母,据此,其他人不能享有探视权。法院呼吁除亲生父母外,其他人不要再盲目为了探视权打官司,以免增加诉累。RJ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