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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女起名北雁云依落户遭拒续:起诉公安机关

时间:2010/1/7|

阅读量:1150|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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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01月07日  大众网-齐鲁晚报
漫画:刘冰霖

  □记者董从哲

  本报济南1月6日讯 济南市民吕先生给爱女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结果济南燕山派出所以现有相关规定为依据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吕先生将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公安部门的行为违法。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将于1月底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10月25日,吕先生将诉状递交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被告按照本人所取的名字为他女儿上户口;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000元;更改关于新生婴儿不随父母姓不能上户口的规定并做出声明。”

  法院原定于1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1月6日下午,吕先生告诉本报记者,开庭日期推迟了,他在6日下午更改了诉讼请求,“只留下了一条,要求法院确定被告不按‘北雁云依’给孩子落户是违法的。”吕先生告诉记者,他并非一定要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或误工费,“只是感觉做父母的有权利给孩子取名。”

  济南燕山派出所提交的一份书面说明显示,他们认为吕先生为女儿取的名字“北雁云依”不符合《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认为这个名字不规范,因此不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吕先生认为,双方主要分歧在于对《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理解不同。他说:“《婚姻法》起草之初,很多家庭传统观念太强,不愿让孩子随母姓,所以婚姻法才列明孩子可以随母姓,但是它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对公民选择除父母双方姓氏之外的姓,没有做禁止性规定,所以我们有权这么做,而省里出台的规定,是不能与婚姻法相抵触的,这也是我认为自己可以胜诉的根本原因。”

  公安部门向法庭提交了《婚姻法》复印件,其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被用不同颜色标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