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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企业未给女工哺乳时间要赔钱

时间:2010/3/19|

阅读量:1251|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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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03月19日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中院最近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使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有了统一的“标准”。该意见内容有“用工单位没有给哺乳期妇女哺乳时间的话,应按该女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20%补钱给女工;门卫劳动强度不大,企业不用为其付加班费……”记者胡利 通讯员穗法宣

  昨日,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例评析会期间表示,广州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剧增,为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市法院已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使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有了统一的“标准”。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在会上说,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广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去年广州一审收案达11412件,结案11244件。单是广州中院民一庭审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已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高达5000多件。预计今年,类似的案件还会增加。但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当事人往往都是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走仲裁程序,若对仲裁结果不服,便到法院打官司。造成案件不断往法院“走”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的“标准”不一致所致。

  权益保护期为两年

  据广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邓淦华说,制定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统一的“裁案标准”,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方式。为此,市中级法院通过多方调研并与劳动仲裁部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耗时一年多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说,以前,员工在知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后,因没有在60天的权益保护期内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错过了在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争议的时机。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其权益保护期是2年,即员工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的2年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已将权益保护期在劳动仲裁部门提高至2年,员工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后,可在这一时间内申请仲裁。

  广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邓淦华表示,通过调研,他们发现不少企业对员工的作息时间安排得特别紧凑,有的员工仅有上厕所或吃饭的时间,哺乳期妇女没有合理的喂奶时间,并且企业不支付相应的“照顾费用”。因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对哺乳期的妇女进一步提供了权益保护,要给孩子喂奶的女职工在这方面的权益受损时,可以有效维权了。

  “意见”表明,用工单位没有给哺乳期妇女哺乳时间的话,应按这名女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20%补钱给女工。并且,20%仅是一个基数。

  门卫类工种难获加班费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会上还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就部分特殊工种的“加班费问题”做了规定,一般而言,像门卫、送货司机类的员工,在提出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加班费时,难以获得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余明永进一步解释说,比如有的单位由两个门卫轮流守大门,虽然每个门卫每天上了12小时的班,但他们的工作都很轻松,劳动强度不大,不存在明显的加班特征。而送货司机处于待岗状态,有货就送,无货就玩,也不存在明显的加班特征。凡此种种,在提出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加班费时,办案部门是不予支持的。所以,员工在要求解决劳动争议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企业刻意改变条件

  员工可拒签

  昨天,广州中院的办案法官会上还介绍,广东某著名企业员工谢小梅在企业工作满10年时,愿意和这家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这家企业把原来的月工资由1456元调低到了860元,还把工作地点广州市变更为广州、东莞、中山、佛山等地。谢小梅为此提出异议。不久以后,企业以“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提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此案经谢小梅起诉,她最终获得36820元赔偿金。

  办案法官表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后应与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的单位为了变相逼走这类员工,就刻意在合同文本中改变待遇和工作环境。如果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提出拒签。广州地区的员工为此事提请仲裁或起诉后,会获得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