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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自己出具证明 在外打工妻子被离婚

时间:2010/3/30|

阅读量:1137|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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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03月30日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 史强)2月21日春节期间,黄陂打工女胡兰(化名)高高兴兴回家团聚,却发现自己已“被离婚”,将她拒之门外的丈夫告诉她,他在去年8月已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同年11月法院已判他们离婚。

  46岁的胡兰是黄陂区祁家湾街车站村人,20年前与同村邹才(化名)结婚。5年前开始只身到汉口打工,逢年过节才回乡与家人团聚。

  在判决书上,丈夫邹才声称,胡兰到汉口打工期间,有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更让胡兰不能理解的是,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依据,是邹才向法院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该证明称胡兰长期离家未归,致双方长期分居。胡兰说,“去年8月20日到年底,我曾3次回家小住,从没人提起过离婚的事,邹才是村里的领导,村里的证明材料都是由他出具的。”

  今年3月,记者找到了邹才,他承认自己说胡兰长期离家未归不是事实,那份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他自己写的。他这样做是因为胡兰生活作风不检点,他忍无可忍才提出离婚,为顾全双方的名誉,他没有在诉状上提出这个理由,而是换了个借口。

  据了解,因找不到胡兰本人,法院曾电话联系过她的弟弟胡三运,但胡三运当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姐姐的下落。

  去年8月23日,法院将开庭公告发布在报纸上,予以公告送达。而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的时间是9月5日。胡兰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是在公告送达刊登日之后才提交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法院采取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被告参加诉讼的权利。

  3月19日,记者多次联系采访该案审判长文利军,但均被文拒绝。黄陂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耿主任表示,该案审理程序上并没有问题。

  湖北省华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霍琳表示,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是个非常谨慎的事情,法院一定要确认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启动公告送达。就本案而言,证明材料无论真假,都必须在公告送达之前提交。邹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法院有义务核实材料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