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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任妻子为争前夫出租车对薄公堂

时间:2010/4/3|

阅读量:112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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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04月02日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记者 雷强) 夫妻俩协议离婚后,妻子不知道丈夫还有一辆出租车未算入财产之内。直到前夫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并死亡后,其才知道还有辆出租车的存在。但在其知道时,这辆出租车已由原来的夏利车换成了桑坦纳。为了这辆出租车的及当前市场价值非常可观的出租车营运证,前后两任妻子打起了官司。日前,我省首起出租车经营权财产纠纷虽经一审法院判决,仍再起波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式受理了该案。

  两任妻子为争车各不相让

  原告沈某某诉称,其与前夫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一辆出租车营运,2006年8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姚某某与凌某某结婚,婚后去世,2009年2月沈某某要求其放弃对出租车财产的分割时,其才得知姚某某在与其离婚时隐瞒了这辆出则车。现在,出租车由凌某某占有营运并取得收益。沈某某认为姚某某在与其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出租车的存在。而凌某某实际占有出租车并取得收益,侵犯了她合法财产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凌某某返还出租车及出租车的营运证,并返还该车收益款6000元。

  被告凌某某辩称,沈某某与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出租车营运,原告理应明知该出租车系双方共同财产,故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对上述财产分割,并非姚某某隐瞒共同财产。且姚某某已立下遗嘱,要求将该出租车经营权利人变更为凌,故其应为上述出租车及经营权的合法继承人。另上述出租车已由原夏利车置换更新为凌某某出自的桑坦纳轿车,而原告并未出资。同时,凌某某认为原告请求返还财产已超两年诉讼时效。据此,被告凌某某认为原告要求其返还出租车及出租车营运证,并返还该车收益款6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营运证利润是官司的根源

  据了解,省城出租车营运证的价值早已远远超过出租车本身的价值。据业内人士介绍,在省城,一辆出租车营运证的转让价格早已突破数十万元,此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战火不断的根本原因在于出租车的营运证争夺上。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姚某某与沈某某协议离婚时,未对该出租车及营运证和经营收益进行分割,姚某某是车辆及营运证的经营权人,姚去世后,该车辆由被告实际占有、营运管理并取得收益,事实清楚。该车为姚某某与沈某某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夏利出租车应作为原告与姚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告与姚某某离婚协议中未分割上述财产,原告据此主张该遗漏分割的财产全部归其所有且不予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上述财产在遗漏分割后,因在运营使用过程中合理耗损而灭失,原告请求返还的财产系重新出资后更新的桑塔纳出租车,该车更新后财产原告并未出资,其对该更新物桑坦纳出租车并无合法权益,故原告针对该车辆请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返还出租车营运证的请求,法院认为上述出租车营运证系原告与姚某某协议离婚后去的,且该营运证在出租车更新为桑坦纳轿车后登记取得的,与原告和姚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无关联性,故原告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财产,无事实依据。原告要求将出租车经营权作为非法占有财产请求返还,显然与出租车经营许可权的非财产属性相悖。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营权性质成再争议焦点

  一审宣判后,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述中,沈某某认为,当时的夏利出租车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与凌某某的分割问题。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该车是属于漏分,也是其前夫姚某某故意隐瞒导致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其提出的“不分”并且全部返还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沈某某在上诉状中指出,只有继续使用在原专有号牌下的“经营许可证”,新车才能叫出租车,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到期是2010年9月,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灭失责任应当由凌某某承担。同时,沈某某认为,现在的桑塔纳也只有在原夏利车的基础上,继续使用原号牌和营运证,才能上路,所以,其仍应当是该车及营运证的合法所有权人。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原告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过审查后,已正式作出受理的决定。具体开庭日期将择期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