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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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
设定76种违法违纪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三部委负责人昨日在对条令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所创新,之所以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是因为公安机关是拥有
五种行为一律开除
条令在处分幅度上也体现出刚性,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
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
■ 条令摘要
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