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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妻儿半年后状告保险公司要钱

时间:2010/7/2|

阅读量:113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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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07月02日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去年12月27日,大兴第二起灭门案发生,张武立手刃妻儿,后自首。时隔半年后,因找到一份保险,张武立和岳父母共同提起诉讼,状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31890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因张武立患有精神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提起诉讼。他们在起诉中说,去年11月26日,张武立的妻子田女士和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交了1万元的保费,合同于次日生效。12月27日,田女士遭张武立杀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他们可以获得理赔3万元。

  张武立及其岳父母起诉称,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了解到,田女士投保的险种系一种分红型保险,保险期5年,除每年有分红外,自保险生效日开始,在保险期内还享有3倍保额的意外身故保障。

  昨天,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发展企划部工作人员称,这起诉讼只是个误会,因为田女士家人不了解理赔程序,根本没提交过申请。

  这名工作人员说,如果刑事案件判决张武立有罪,中国人寿会认定田女士父母为受益人进行理赔;如果张武立被判无罪,他们会认定张也是受益人之一。

  昨晚,记者致电田女士父亲询问此事,田先生表示可能考虑撤诉。张武立父亲称,张武立目前尚在医院接受治疗。

  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

  >>案件回放

  去年12月27日,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小区业主,37岁的银行工作人员张武立,手刃妻儿后报警。

  司法部门对张武立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进行了精神鉴定,诊断结果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在张武立行凶时,正处病发,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完全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案发时属于无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