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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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女孩吕某跌入无盖井摔伤后,获赔10余万元。因不满父亲将钱领走,她与父亲对簿公堂。记者昨天获悉,扣除吕父为女儿支付的各项花费,市二中院判决其将剩余的2.7万元返还女儿。
2004年9月的一个晚上,吕某与同学在校外遛弯时,跌入一口无盖排污井内摔伤。2006年,吕某委托父亲代其委托律师,起诉相关责任方。后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律师从法院领取执行款13万元,扣除2万元律师费,吕父共领取11万元。
吕某随后起诉称,父亲一直未告知自己案件进展及执行情况,也未将已收取的执行款返还,她要求父亲返还11万元并支付利息。
吕父辩称,他与孩子母亲已离婚,虽然女儿随母生活,但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都由他独自承担。女儿摔伤后,为给女儿治疗及索赔,他共花费8万余元,大都为借款。领取11万元后,一部分已存入女儿账户,另一部分用于还债,债务至今未还清。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吕父收到赔偿款后,通过储蓄账户付给吕某4.4万余元,吕父替吕某支付的医疗费、诉讼合理支出等共计3.8万余元,扣除上述款项,吕父应将余款2.7万余元返还给吕某。吕某要求父亲给付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