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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父讨要700元工钱杀人被判死刑

时间:2010/7/23|

阅读量:114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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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07月23日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申丽洁 通讯员 刘改华

  2010年6月,因帮父亲讨要700多元工钱而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时玉峰,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因何会杀人?最后又为何会从轻判决?

  700元工资讨要难

  事情还得从2008年讲起。2008年麦收后,林州市横水镇窑头村村民老时外出,到同村马海艳的丈夫老董位于鹤壁的工地干活。歇工返乡后,工资一直没有结算。据老时自己算,“还欠我700多元工资”。为了这700多元工钱,老时没少折腾,多次向老董和马海艳讨要,可都没有要来钱。

  转眼到了年关,老时却在为拖欠的工钱犯愁。不行,这钱,还得要!

  2009年1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老时又专门跑到鹤壁工地找老董要钱。在工地上管账的马海艳说,老董生病住院了,现在她也没钱,“等要来钱后,我让我哥哥马海军给你捎回去”。马海艳答应老时最迟腊月二十五给钱。老时心想,也中,于是就回家了。

  回家后,老时越想越觉得不保险,就于腊月二十四到马海军家询问工钱的事。马海军说:“你放心,我今天去鹤壁就给你捎回来了。到时候,没有谁的也有你的!”老时这才放心地回家。

  第二天上午10点多,老时估计马海军该从鹤壁回来了,就兴冲冲地去马家询问,结果扑了个空。下午4点左右,老时又去了一次马家。这一次,马海军倒是回来了,可他说老董病了在医院,他没有拿回来钱,并让老时去鹤壁找老董要。

  老时灰头土脸地回了家。儿子时玉峰一见父亲垂头丧气的样子,就知道钱还是没要回来。当他听父亲讲了在马家的遭遇,顿时火冒三丈:“既然答应今天给钱了,为什么不给?没多也有少吧,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他当即拨通马海艳的手机,气愤地说:“俺爹跑这么远找你要账,你也不把钱给他。你不让我们好过,我也不让你们好过,等你回来,我就弄死你!”马海艳没太在意,以为他还是个孩子,就挂了电话。她哪里会想到,一场灾难正在向她的家人悄悄逼近。

  讨薪讨出人命

  气愤之余,时玉峰突然想起,老董的孩子在马家住。你老董不是不给钱吗?把你的孩子弄走,看你给不给!

  时玉峰把想法和父亲讲了,老时正在气头上,当即点头答应了。

  时玉峰去房间里拿了把匕首装入口袋,然后和父亲一起出门去马家。据时玉峰后来讲,这把匕首是他以前买来削苹果的,而父亲并不知道他带了匕首。

  马海艳的母亲张伏芹和两个外孙正在院里玩耍,老时父子闯了进来。时玉峰上前质问:“不该给钱哩?”张伏芹说:“不就是欠你仨钱吗!”时玉峰说:“不管仨钱儿俩钱儿,你就不该给?”说完,他就一下子抱走一个孩子,老时也抱了一个往外走。张伏芹一看不好,上前拽住时玉峰的衣服,同时大声喊:“海军,快来!”时玉峰抱着孩子只管往外走,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

  这时,听到呼叫的马海军冲过来抢夺孩子。争抢中,马海军用拳头朝时玉峰脸上打了一下。时玉峰被激怒了,放下小孩,掏出匕首向马海军的肚子捅了几刀。

  闻讯而来的村民赶紧拨打了120,马海军被送往医院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时玉峰作案后逃离了现场,马家人随即报警。2009年1月21日7时,准备外逃的时玉峰在安阳火车站附近用公用电话给父亲打电话,得知父亲在公安局,即表示“自己对事情负责,一会儿就到公安局投案”。随后,时玉峰按照父亲和警方的要求待在原地不动,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2009年12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时玉峰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需要制度解决讨薪难  

  每到年终岁尾,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总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跳楼、跳塔、堵门、断路、流血冲突等极端讨薪手段屡屡出现。

  讨薪难,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行规”有着直接关系,即“工人工资不按月、周结算,只按工程项目周期长短结算”。这样常常导致农民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陷入被动。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将工程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层层分包、转包现象非常普遍,工程款一级拖一级长期不付等现象时常发生。

  我们可以说,农民工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讨薪。但是,通过法律途径需要时间,需要专门的知识或是律师帮助,这些都会加大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对于讨要几百上千元的工资来说,这些成本算是相当高了。

  欠债还钱,干活拿酬劳,这都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只是个案也罢,如果多年大量出现讨薪难的问题,并由此一再引出悲剧的话,我们是不是应该对建筑领域的劳动制度、管理有所改进呢?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记者:被告人时玉峰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张开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警方将被告人时玉峰的父亲控制后,意欲外逃的时玉峰在火车站附近给父亲打电话,得知父亲在公安局,即表示“自己对事情负责,一会儿就到公安局投案”。随后,按照其父和警方要求,待在原地不动,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时玉峰先在信电中表达了自己投案的意图,并在随后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待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的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被告人处罚依法可从宽

  记者:被告人时玉峰犯故意杀人罪,法院对其判处死缓,是出于何种考虑?

  张开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意见》第15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时玉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时玉峰是在替父亲讨要工资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而临时起意杀人,属于事出有因。这种犯罪与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性杀人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均相对较小。所以,法院在综合全案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