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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艾滋感染者歧视案开审 其应聘教师遭拒

时间:2010/10/15|

阅读量:1138|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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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10月14日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上海讯 (记者陈庆辉、吴红林)昨天,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结果。记者了解到,该案不会进行第二次庭审,将会在一两个月后宣布结果。

视频:我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开庭审理 来源:广东电视台《正午新闻》

  缘起:因“艾滋病”被拒录

  今年5月,应届毕业生小吴(化名)报名参加了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成功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最后因为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被挡在安庆教育局招录教师的门外。对于安庆市教育局的拒录理由,小吴感到无法接受,认为自己遭遇了就业歧视的不公正待遇。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开庭前,小吴充满了担忧:如果失败了,不知道怎么生活;要是成功了,也不知道是否去那个单位上班,因为,如果去上班的话,隐私就暴露了。

  小吴的辩护律师、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说,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他一直都鼓励小吴对生活有信心。据悉,小吴现在精神状态良好,希望自己能像平常人生活工作。虽然胜诉也未必能成为老师,但“我想告诉全社会的人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艾滋病毒携带者”。

  争议:招教师用公务员标准?

  小吴的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告诉记者,法庭上,出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教育局招聘教师是否可以采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二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安庆市教育局认为,教育局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经体检不合格取消本次聘用资格。而且,教育局考虑更多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也没有规定教师招聘不能采用此标准。

  记者了解到,相关法律和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2004年国务院和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中规定“艾滋病,不合格”。那么,在有关标准和相关法律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执行呢?

  对此,小吴的辩护律师郑继能认为,现在国家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规已经走在了公众认知的前面,这很好,关键要看如何去贯彻执行了,“如果参照标准中有违反法律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地方,应遵守法律法规”。

  思考:社会应关注其就业机会

  郑继能告诉记者,他有100%把握会赢。他表示,此案的意义重大,因为在中国,艾滋病长期以来一直是严重耻辱的标志,患者不得不隐瞒病情,在就业、教育和医疗方面面临严重歧视。如果国家相关部门确实认为艾滋病毒携带者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由卫生部门对艾滋病毒携带者适宜从事的行业做出规定,避免产生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实际上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一些特殊人群在就业中遇到了种种阻力和困扰。很多市民都无法接受艾滋病毒携带者作为老师,而且都害怕接触患者。

  对此,消除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于方强认为,此案法院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而要更多地考虑法律之外社会对于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接受程度。他说:“这个案件重要性在于,它将促使国家对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让社会有机会讨论有关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情况,让更多的人来认识艾滋病。同时,它也将促使有关部门有更多的反思和总结,长久以来,我们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让社会认识艾滋病的成果究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