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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诱惑已婚主管到宾馆助同伙实施抢劫

时间:2010/10/19|

阅读量:1202|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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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10月19日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肖成 通讯员 李世寅、郤海英)少女“色诱”公司已婚主管到宾馆,助同伙实施抢劫,好色主管偷腥未成反失财。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这名少女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好色主管中计

  据法院介绍,今年19岁的阿玉在中山某公司做文员时,认识该公司一名已婚主管,该业务主管彭某不断展开追求攻势。法院查明,2010年3月16日晚8时许,阿玉用手机上网,该主管在网上说想找她聊天,并声称要接她去玩。其弟弟阿磊得知后,就扬言要教训一下该主管,并与阿玉及阿勇、阿飞等人商量具体分工,后决定由阿玉把被害人引诱出来,阿飞等人驾驶助力车去跟踪,伺机行事。

  同伙持刀威胁主管

  阿玉将被害人彭某骗至中山市古镇某商务宾馆客房,进入房间后,阿玉借口上厕所通风报信,其他被告人即上来敲门,彭某打开房门后被几个男子控制住,阿勇、阿飞等人采取殴打及持刀威胁等方法抢走彭某的储蓄卡1张及信用卡2张。稍后,阿勇持上述3张银行卡窜至银行柜员机处,利用彭某提供的银行卡密码共取款人民币1.2万元。

  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阿勇、阿飞在江门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阿飞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匕首1把。同年5月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阿玉抓获归案。案发后,阿勇、阿飞、阿玉的家属各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给被害人彭某,并获得彭某的谅解。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勇、阿飞、阿玉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阿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阿勇、阿飞各五年,并均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