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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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2010年10月18日上午 晴 建德检察院
陈某,男,1994年生,建德一所初中初三学生,初三读了半年后,辍学来杭州打工。
王某,女,1996年生,和陈同校,读初二。
2009年11月,两人在网上认识,陈让王做他的女友,王同意。3个月后,陈把王带到旅馆,发生性关系。
“我认为只要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就是我的人了,我们就不会分开。”陈后来说。
之后,两人多次约会,小旅馆或王的家里,都是他们约会的地方,有一次两人正在甜蜜被王父撞见,王父大怒,叫来陈母,让她管好儿子,陈母把儿子接走。
陈和王依然偷偷约会。
2010年4月,王怀孕了,两人没钱去做人流,只好向父母交代,双方父母陪着王去做了人流手术。
手术后,陈瞒着父母,带着王跑到外面住了三天。
王的父母找不到女儿,报警,陈被抓。
王哭着说,不想追究男友的责任:“我太不懂事了,我和他都有一定责任……”
检察官认为,陈明知女友不满14周岁,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女方怀孕做人流的严重后果,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涉嫌强奸罪,陈被建德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