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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性侵犯亲生女儿4年获刑12年

时间:2010/11/1|

阅读量:1264|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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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11月01日北京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1日讯 (王欣 记者 刘侠)“家里穷,你和我发生性关系不用花钱”,这竟然是一个父亲对亲生女儿说出的话。11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安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四川省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永俊强奸亲生女儿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永俊有期徒刑12年。

  检方了解到,被告人李永俊的妻子在1993年去世,当时其女年仅1岁,因为家庭经济拮据,李永俊一直没有再婚,与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一起生活。李勇俊供述,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他心中产生了淫邪的想法。从2006年起,被告人李永俊以“家里穷,你和我发生性关系不用花钱” 、“和我发生性关系不会影响你”等语言作为欺骗,对刚满14岁的亲生女儿进行性猥亵。

  2009年,被告李勇俊的性侵犯再次升级。其女不愿意与亲生父亲继续保持和发生性关系,李永俊便采取殴打的方法,强行与女儿发生性关系。2009年12月初,其女不堪忍受父亲的性侵犯而离家出走,被告找到出走的女儿之后强行将其拽回家实施家庭暴力,其后假借治伤擦药为名,多次强行与其女发生性关系。饱受精神折磨与肉体摧残的少女鼓起勇气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永俊被公安机抓获归案。

  经四川省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李永俊利用父亲与女儿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其亲生女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李永俊违背伦理道德,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当庭向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被合议庭完全采纳,判处被告人李永俊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