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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继母告25岁继子未尽赡养义务被驳回

时间:2010/11/3|

阅读量:131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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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11月03日  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昨日,记者从省会桥东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继母状告继子,要求继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被依法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年轻的继母曾经抚养继子,也不构成赡养的条件。

  今年25岁的小刘在1997年父母离婚时,判归由父亲抚养。2004年2月12日,小刘的父亲再婚,和王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11月11日小刘的父亲去世。今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刘没有工作,生活经常靠生母接济。小刘没想到,他被与自己共同生活了8年的36岁继母以要求承担赡养义务为由告上了法庭。

  原来,日前,小刘的继母王女士起诉到法院称,自己从1998年便开始与小刘的父亲同居生活,2004年登记结婚。从1998年至2006年11月,将所有收入全部投入到了新的家庭,精心抚养了小刘8年。如今,由于患有腰椎骨质增生,不能再工作。2008年,小刘以自己父亲去世为由,用多种手段将王女士从已经居住了十年的房屋内赶出,导致其现在既没有了生活来源,也没有了房屋居住,只好借住在朋友家中。原告王女士说,她与被告小刘是继母子关系,自己现在生活极其困难,小刘对她应有赡养义务。要求小刘每月向自己支付生活费、房屋租赁费共800元。

  对于继母的这种说法,小刘称:他与继母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继母与父亲于2004年结婚,当时自己已经成年,不可能形成抚养关系。而且,假如自己与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自己应是未成年人,也就不存在赡养前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赡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而继母王某很明显不符合这条规定。小刘称自己刚刚大学毕业,现在还没有找到工作,一直靠生母接济生活,没有赡养原告的能力。

  桥东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自述其与被告父亲自1998年12月24日起即同居生活,与被告形成了抚养关系,但被告小刘不认可,且从原告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来看,亦不足构成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条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故对王女士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王蓓介绍,这样的赡养纠纷很少见,需要赡养的妈妈太年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