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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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通讯员 张艳)明知洗浴中心是淫窝,仍在那里当收银员,不料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昨天,云阳县检察院透露,该县女子丁某、魏某因协助洗浴中心组织卖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丁某今年38岁,魏某39岁,二人均为云阳县人。2005年10月,丁某和魏某通过应聘,来到云阳县某宾馆上班,宾馆经理将她们安排到宾馆洗浴中心当收银员,每月工资600元,另外每月还有120元的补助。
“我在洗浴中心才干几天,就知道这是一个卖淫场所。”案发后,魏某交代。很快,与她一同当收银员的丁某也知道了这一情况。此外,她们除收银外,还帮忙出售安全套。
丁某和魏某在洗浴中心持续上班到2007年七八月份,才相继辞职。据丁某、魏某交代,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她们为洗浴中心收取嫖资达40多万元。
此案经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云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魏某明知他人在洗浴中心从事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还为其收取嫖资,出售避孕套等,其行为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