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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下女人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实务方案

时间:2011/8/14|

阅读量:2045|

来源:朱运德

朱运德文集
文本标签:律师团队
新婚姻法解释下女人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实务方案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马上引起了很大争议。虽然最高院仅仅是对2011年版婚姻法的解释,但是其实际作用甚至大于婚姻法本身。通观目前媒体及网络意见,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女性不利。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联合法律界同仁,共同研究一整套争取女人利益的方案,供女性参考。
情形之二、男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时,女性可能还不想离婚,怎么办?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教女人的应对策略:
1、 女性可以单独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2、 女性可以在媒体上公告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公告强调未经其女性本人同意,男人任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都是无效的,以防备男人串通第三人伪造债务或转移财产等。第三人明知或应知道的情况下受让财产可能导致无效。